国质检卫〔2018〕34号《质检总局关于2017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2-02 23:38:57

《质检总局关于2017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通知》





国质检卫〔2018〕3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展、加强和保持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以下简称“口岸核心能力”)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各缔约国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4号)发布。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口岸核心能力水平大幅提升。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要求“持续巩固和提升口岸核心能力”,该项工作已成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的重要工作之一,口岸核心能力动态管理工作已进入常态化。

2017年,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口岸运营单位、各相关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国家新开放口岸核心能力达标考核工作已顺利完成,江苏省启东港、如东洋口港经考核均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截至目前,全国达标口岸已达270个。

现将2017年度全国达标口岸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希望各局加强与地方政府、口岸运营单位及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再接再厉,持续巩固、提升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水平,确保我国口岸公共卫生安全。



附件:全国口 岸核心能 力达标口 岸名单(2017年度)




 

质检总局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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