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18〕23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2-03 01:02:39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工作指导,现就做好2018年实验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推动实验区争做基层治理创新的时代先锋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实验区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和丰富内涵,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历史方位,深刻领会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深刻领会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要求,围绕实验区建设各项任务先行先试、奋力开拓,确保实验区始终成为创新基层治理的时代先锋、推进基层治理体制改革的有益载体、破解制约基层治理发展难题的有力抓手。当前,重中之重是指导实验区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紧密结合,进一步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在健全完善社区治理体系上取得新突破,在不断提升社区治理水平上开创新局面,在着力补齐社区治理短板上取得新进展,在强化社区治理组织保障上取得新成效,探索形成一批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努力成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排头兵和先行者。

二、认真做好第三批实验区结项验收工作

2015年7月,民政部批复确认了第三批实验区,目前各实验区工作已进入第三年。民政部决定开展第三批实验区结项验收,结项验收工作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估。实验区围绕实验方案完成情况、中期评估整改情况、社区治理重大进展、典型示范经验、后续工作计划等方面开展自我评估,形成结项验收申请材料,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18年6月15日前以省级民政部门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民政部(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实地验收。民政部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专家委员会成立第三方专家组开展实地验收。实地验收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相关资料、社区实地考察、实验成果评估等方式进行,形成结项验收意见。

(三)结果认定。根据结项验收意见,依程序确定第三批实验区结项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以民政部名义发文确认。

三、运用发现机制认定新的实验区

为进一步加大实验区建设工作力度,2018年将运用发现机制认定新的实验区。认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遵循“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实验区申报单位一般以市辖区、县级市为主,极个别涉及层次高、实施难度大的实验项目也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申报。已通过结项验收的第一、二批实验区可以申报新的实验主题。认定工作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实验参考选题(见附件2),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实验主题。申报单位要邀请全国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作为指导专家,围绕实验主题共同制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验背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实验基础、面临主要问题);

(2)实验主题和实验目标;

(3)实验举措(重点任务、分期规划);

(4)实验保障(组织保障、经费保障、智力保障、宣传保障)。

实验方案不少于5000字。实验方案电子版经市级、省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报送民政部。

(二)方案初审。民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实验方案进行初审。初审意见分为通过、待完善两类。方案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直接进入逐级推荐环节;方案待完善的申报单位,民政部汇总专家意见反馈省级民政部门,省级、市级民政部门指导申报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次提交评审,两次评审均未通过的申报单位不得再以原有实验主题参与申报。

(三)逐级推荐。方案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以党委和政府名义向市级民政部门正式行文报送《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申报表》(见附件3)和实验方案;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民政部。市级、省级民政部门正式文件内容应包括本级审核意见(实验区工作基础评价、实验主题和措施评价、指导实验方案制定情况等)和本级保障支持措施(政策支持、经费支持、项目支持等)。所有纸质材料一式3份,同时附电子版光盘。

(四)评估认定。民政部坚持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的原则,适时采取会议评估、实地评估等方式,从实验区工作基础、实验主题、实验方案、实验区保障力度、省市民政部门支持力度等方面对申报单位予以综合评估。评估通过后,以民政部名义发文认定。



附件:

1.第三批实 验区结项验 收材料目 录

2.实 验参考选 题

3.全国社 区治 理和服务创 新实验区申 报表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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