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90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用调和油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8-02-03 02:06:0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用调和油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90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绿宝食用调和油(葵花+橄榄)标签标识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食生〔2017〕7号)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特别使用文字描述产品中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30593.html

本文关键词: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办公厅, 食用, 调和油, 标签, 标识, 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