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发〔2017〕146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2-07 21:24:20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发〔2017〕146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航运输业更高质量发展,决定进一步推进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价格(以下简称国内旅客运价)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5家以上(含5家)航空运输企业参与运营的国内航线,国内旅客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航空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航线目录,由民航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运输市场竞争状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目录在民航局网站公布。

二、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保持航空运输市场平稳运行的要求,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旅客运价调整范围、频次和幅度。每家航空运输企业每航季上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济舱旅客无折扣公布运价的航线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上航季运营实行市场调节价航线总数的15%(不足10条航线的最多可以调整10条);每条航线每航季无折扣公布运价上调幅度累计不得超过10%。上述航季分为夏秋航季和冬春航季,具体起止日期按照民航局规定执行。

三、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调整各类国内航线实际执行的旅客运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应当于执行前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抄报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按照《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要求,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准确、全面地公示实际执行的国内旅客运价以及收取的退票费等各项费用,未予标明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五、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国内旅客运价监测制度,加强行业监督。要加快构建以诚信体系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建立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价格行为信用档案,将其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内旅客运价的监管,建立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认真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对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新 增实行市 场调节 价的国内航 线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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