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渔检(办)〔2016〕39号 关于印发《渔船检验执法人员廉洁自律“八不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2-07 22:25:21

关于印发《渔船检验执法人员廉洁自律“八不准”》的通知




国渔检(办)〔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切实加强渔船检验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铸就一支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渔船检验执法队伍,根据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我局研究制定了《渔船检验执法人员廉洁自律“八不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渔船检验执法人员廉洁自律“八不准”



 

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6年5月16日





渔船检验执法人员廉洁自律“八不准”





1.不准违犯渔船检验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参与违纪违法活动。

2.不准伪造、变造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数据、报告和结论,或违规签发检验证书、使用检验印章和标识。

3.不准向渔船检验监管服务对象借钱借物、报销个人费用,或要求监管服务对象购买指定产品、书籍等。

4.不准参加渔船检验监管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会餐、休闲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5.不准收受渔船检验监管服务对象提供的礼品(含水产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6.不准参与同渔船检验执法关联的生产经营或商业宣传活动。

7.不准在渔船检验监管服务对象单位或渔船检验技术支撑、检测检修机构中兼职取酬。

8.不准擅自提供或透露渔船检验执法工作中涉及的技术专利和秘密或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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