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09〕20号 于印发《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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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民发〔200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组织部、农委(农工部、农办),监察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厅(局)、人口计生委、信访局: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治理工作中的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人口计生委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家信访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一些地方还存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难点村”。在这些村庄,有的村级组织不健全,村级班子软弱涣散,村干部能力不强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的政策法规不落实,村务不公开或假公开,村务管理不民主现象长期存在;有的群众对村干部意见多,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等等。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虽然是少数,但如不认真解决,势必影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势必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经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研究决定,从2009年至2011年,在指导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面上工作的同时,开展“难点村”专项治理,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现有“难点村”面貌发生根本性转变。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治理“难点村”,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以解决村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以村级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为着力点,保障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治理“难点村”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一)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民主法制素质。干部群众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思想认识得到有效提高,对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得到有效提升,对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要求认识明确,基层干部组织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践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健全并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自觉将各级党委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纳入公开的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凡是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坚持由村民群众民主决策,不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得到落实。

(三)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明显发挥,村委会能够履行法定职责,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村务公开监督机构、村民民主理财机构建立健全,发挥作用。村级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不断发展,活动规范化、经常化。

(四)促进各项工作。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村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村内各项事业得到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党群干群关系和谐,社会稳定,村风文明。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治理工作与促进农村科学发展相结合。围绕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把“难点村”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结合起来,与保障村民群众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结合起来,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务求实效,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牢基础。

(二)坚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村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村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听取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治理工作成效的根本依据。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治理方案和治理方法,对症下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不搞一刀切,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坚持上下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根据产生“难点村”的不同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属于村的问题,从村级层面下功夫;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问题,就从政府或者职能部门这个层面解决。系统研究制约影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种因素,充分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多管齐下,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五)坚持制度建设,着力形成长效机制。尊重村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治理“难点村”的成功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和提高。加强“难点村”治理的制度建设,形成带有普遍规律性和指导性的政策措施,形成治理“难点村”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治理“难点村”的工作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解决村级组织软弱涣散、村干部能力不强的问题。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做好治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督机构、村民民主理财机构,保障其履行职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财务收支等活动。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中选拔村干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村帮助工作,鼓励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居二线、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回村任职,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整合培训资源,广泛培训农村基层干部,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开展农村工作的水平。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党费补助等途径,形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干部报酬和养老保险、党员干部培训资金保障机制。抓紧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两年内覆盖全部行政村。

(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解决村务不公开、管理不民主的问题。制度建设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财务公开为重点,不断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巩固村务公开栏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村民点题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等做法,创新公开形式。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审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实行村务公开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保证村务公开及时便捷、全面真实。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推进村级事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村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途径和方式,保障村民群众享有正当的民主权利。

(三)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做好治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严肃查处违法征占耕地、不给农民合理经济补偿的违法违纪案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清理整顿农村财务管理混乱村,查处党政机关干部、村干部等侵占村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给集体造成损失等问题。

(四)帮助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解决“难点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落后的问题。发展是根本解决“难点村”问题的决定性因素。引导村级组织和村民根据市场要求和本村的实际条件,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积极组织和引导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探索对接互助形式,鼓励城市社区和“强村”、“强企”结对帮助“难点村”发展经济,增强“难点村”自身发展能力。

(五)强化农村社会管理,消除可能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强化农村社会管理,是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条件。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推动形成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的局面。坚决纠正和制止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坚决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和各类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强农村警务建设,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安全防范水平。有条件的村庄,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建立健全村党组织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引导村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教育、统一思想。做好思想发动和宣传教育工作,把农村基层干部思想、行动统一到治理工作的要求上,把村民群众动员、凝聚到治理工作的实践上。

(二)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在乡(镇)自查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难点村”的具体情况,包括“难点村”的数量、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影响后果等,并对本地区“难点村”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关情况及时报上一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

(三)抓好试点、积累经验。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些不同类型的“难点村”开展治理试点工作。各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要及时总结推广治理经验,可以采用现场会、培训班、学习班等方式,对参与治理工作的有关干部进行政策、业务等方面的培训,为全面开展治理工作打好基础。

(四)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试点经验和“难点村”的综合情况,制定出带有普遍适用性、指导性的治理方案和程序;市、县、乡三级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难点村”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

(五)抽调人员、组建工作组。以县、乡为主体,集中精力,抽调专门力量组成工作组,深入“难点村”宣传发动党员和群众,从抓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建设和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开展“难点村”的治理工作。

(六)协同治理、加强督查。县、乡两级要定期报告“难点村”治理情况,省、市两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要根据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安排各成员单位深入基层,就村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推动治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在县、乡两级治理工作结束后,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反映,并作为考核治理工作的依据。

(七)攻坚克难、不留死角。省、市两级要对县、乡难于攻克的“难点村”,抽调力量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进行调研,与县、乡干部一道分析问题,找准原因,寻求解决的办法,帮助县、乡共同攻克难点。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督促进行整改完善,确保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五、组织领导

“难点村”治理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把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做好“难点村”治理工作,县级是关键,乡级是基础,县、乡两级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难点村”治理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配套性工程,列入工作考核目标,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发挥好协调指导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问责、加强督查。采取派工作督导组、召开专题督办会议、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等形式,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建立“难点村”治理台账,实行销号制,做到治理工作不达标,帮扶工作组不离村。对治理工作走过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补课。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予以通报。对出于个人利益考虑,不积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甚至充当违法犯罪分子和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重失职渎职的干部,应及时采取组织措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把握政策、讲究策略。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统筹协调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促进治理工作扎实稳妥进行。要注意依靠农村社会组织和村民群众的力量,通过社会关爱、邻里扶助以及群众间的精神抚慰和思想疏导,把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要注意掌握政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清是非,保护那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认可、有能力、有干劲干部的积极性。

(四)建立机制、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难点村”治理的动态管理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巩固治理成果。对经过整治并已经销号的“难点村”,要实行跟踪检查,对反弹的“难点村”要重新治理。特别是对整治工作中启动的帮扶项目,要抓好落实。对新出现的“难点村”,要及时进行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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