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解除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开曼晨星半导体公司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1号
商务部关于解除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开曼晨星半导体公司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科技)和晨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星台湾)关于解除2013年第6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条件的申请。商务部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背景和审查程序
2013年8月2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附条件批准联发科技吸收合并开曼晨星半导体公司(以下简称开曼晨星),要求联发科技、开曼晨星和晨星台湾履行相关义务。2016年9月,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以下合称当事方)提出解除《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条件的申请。2017年11月,当事方补充提交了新的理由和证据。
商务部收到申请后,先后多次与当事方会谈,要求其补充证据材料,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下游企业等方面意见,向有关方核实了当事方履行义务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以及《公告》的要求,商务部重点考察了《公告》的执行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等,综合评估了解除限制性条件的理由和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
二、《公告》执行情况
根据当事方履行义务情况的报告以及监督受托人的监督工作报告,在执行期间,经商务部批准,当事方委托了独立的监督受托人监督其履行义务情况并定期提交书面报告。监督受托人通过审阅当事方提交的各类报告、现场核查及访谈、对中国大陆主要电视机厂商进行书面问卷调查或访谈等方式对当事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核实,并按季度提交监督工作报告。经调查核实,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方存在违反《公告》行为。商务部综合评估认为,在《公告》执行期间,当事方履行了《公告》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竞争分析
商务部依法评估了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以及解除限制性条件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评估认为,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已发生较大变化,解除限制性条件难以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的影响。
(一)当事方市场份额显著下降。
根据《公告》,在中国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开曼晨星的市场份额为65%,联发科技的市场份额为15%,合计市场份额为80%。2013年以来,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市场份额持续下降。根据独立第三方数据,2017年上半年,在中国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晨星台湾市场份额约40%-45%,联发科技市场份额约5%-10%,合计低于50%,市场份额明显下降。
(二)新的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
根据《公告》,在中国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上,除联发科技和开曼晨星之外,其他市场参与者市场份额较小,新进入者不多。2013年以来,锐迪科、晶晨、海思陆续进入相关市场,联咏及瑞昱市场份额也不断上升,对当事方形成有效的竞争约束。根据独立第三方数据,2017年上半年,瑞昱、锐迪科、三星、联咏4家竞争者市场份额均约5%-10%,超过联发科技。此外,海思、晶晨也对联发科技形成一定竞争约束。
(三)下游电视机厂商对当事方依赖程度明显下降。
根据《公告》,中国大陆六大电视机厂商均把联发科技和开曼晨星作为主要芯片供应商,对联发科技和开曼晨星存在一定依赖。2013年以来,随着市场新进入者的增加,中国电视机厂商与其他芯片供应商合作增多,近几年纷纷将国内数家芯片企业纳入其供应商体系,对联发科技和晨星台湾的依赖程度明显降低。
(四)解除限制性条件可减少当事方重复投资和研发成本。
当事方提出,由于限制性条件要求联发科技与晨星台湾承诺分别对电视芯片产品持续投入研发费用,开发相似竞争产品,导致双方对一些技术进行重复投资。解除限制性条件可减少当事方重复投资,降低研发成本。
(五)《公告》中考察的行业特征进一步显现。
根据《公告》,商务部深入考察了相关产品所处的行业状况,认为液晶电视主控芯片所处行业的特征和供求变化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一是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竞争格局不稳定。二是本交易为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成长机会。近年来,《公告》中所考察的行业特征及发展趋势进一步显现。第一,智能电视芯片的推广进程日益加快,电视芯片与手机芯片、电脑芯片的边界进一步模糊。第二,交易后,中国大陆电视机厂商开始寻求其他竞争者作为供货商,数家新的竞争者成功进入该市场。
四、审查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27条、《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商务部决定解除《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条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务部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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