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产险〔2015〕20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启用再保险登记系统和再保险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2-23 23:28:34

中国保监会关于启用再保险登记系统和再保险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5〕204号





各保险公司:

为配合再保险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加强对再保险市场的非现场监管,加大信息技术支撑再保险监管的力度,中国保监会再保险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和再保险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拟于2015年11月4日开始试运行,2016年1月1日正式运行。现将系统启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方法


(一)登记系统部署在互联网上,用户可直接登录互联网网址http://reinsurance.circ.gov.cn访问。

(二)监管系统部署在中国保监会监管专网上,用户需使用与中国保监会监管专网联网的电脑登录使用。访问地址:http://10.254.1.50。

二、适用范围

(一)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28号)要求,登记系统的用户为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再保险分出机构,和与之开展再保险业务的境内、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二)监管系统的用户为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向我会报送再保险相关资料的保险公司。

三、用户管理


(一)关于账户申请。

1.各保险公司应以法人机构为单位,通过正式公文向我会申请登记系统或/和监管系统账户。公文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机构的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及联系人邮箱。我会收到公文后,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发送至该申请机构的联系人邮箱。

2.各保险公司引荐境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以下称境外机构)的,应通过正式公文向我会提出引荐申请,并在登记系统上完成引荐操作后,登记系统将自动发送临时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至境外机构的联系人邮箱。境外机构完成登记后,登记系统将自动发送正式用户名及密码至境外机构的联系人邮箱。

3.用户在初次登录系统后,务必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

(二)关于密码重置。

1.各保险公司需要重置密码的,应通过正式公文向我会提出申请。

2.由各保险公司引荐的境外机构需要重置密码的,应由其引荐机构通过正式公文向我会提出申请。

四、其他事项


(一)各保险公司可在登录系统后下载登记系统和监管系统的操作手册。

(二)在系统试运行阶段,各保险公司主要通过监管系统开展与再保险相关的材料报送工作。对在监管系统中报送成功的材料,无需另行报送;在监管系统中未报送成功的材料,须及时通过原有方式完成报送,并将问题反馈我会。

(三)各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会联系。对境外机构关于登记系统的问题,由其引荐机构负责与我会联系。



系统管理员:金学群  010-66286612

技术管理员:刘文立  010-66286110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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