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管一函〔2018〕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和采空区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2号)和《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及责任分工》(安监总厅财函〔2016〕81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包括:采用的治理方式、完成的治理任务量、达到的治理效果、投入治理资金总量等。
(二)治理方案实施情况。包括:是否按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是否完成治理任务,是否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做到专款专用,自筹资金是否落实。
(四)形成验收意见。组织验收的安全监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二、工作职责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应邀请同级财政部门参加,并认真填写项目验收表(见附件1-2)。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认真组织,确保治理效果。
(二)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应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并出具验收意见,经组织验收工作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三)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各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情况报告(见附件3)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联系人及电话:陈赞成,010-64464670(带传真)。
附件:【略】
1.《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项目》验收表
2.《采空区隐患治理项目》验收表
3.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材料提纲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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