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认联函〔2018〕61号《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2-24 22:25:36

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认联函〔2018〕61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及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的要求,根据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工作安排,现就2017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基本数据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负责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相关负责单位任务分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本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

(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所属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疫技术机构统计工作。

(三)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在其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行业领域认监委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

(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和实验室或检验机构认可证书,但无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或行业评审组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工作。

(五)质检总局直属的检验检测机构,直接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六)其他纳入统计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工作。

二、时间安排

2018年2月,各单位转发本通知并组织学习(本通知及新的统计报表制度发布于国家认监委门户网站www.cnca.gov.cn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直报系统网页)。

2018年2-3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统计数据上报和数据审核汇总工作。

2018年4月,国家认监委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校验和质量审查,汇总统计数据并上报国家统计局。

三、填报说明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上报统计数据。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地上报统计数据。

(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以机构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合并进行统计,在“地址栏”应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写统计数据。

(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既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

有关省级质监部门和行业评审组可以通过直报系统查询由本单位发证或者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数据审核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是获取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工作,是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质量提升的重要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在结合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强经费、人力以及组织保障方面的支持,制定工作方案和进度表,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定要求,认真整理归纳有关数据信息并及时上报。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资质认定部门将依具体情况,采取警告、公告、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和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等措施予以处理。

(三)在统计工作启动后,各单位要及时组织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实施不力、拖延不报、数据不实等问题。

认监委联系人:张世鹤、郭栋

联系电话:4006684166  010-58116300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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