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医函〔2018〕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试点工作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18-02-27 03:17:05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试点工作的函
农办医函〔2018〕7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启用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的请示》(浙牧〔2018〕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在湖州南浔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试点工作。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印迹应与现行国家规定的检疫验讫印章印迹的尺寸、规格、内容一致,且不能对动物产品产生污染。使用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的动物产品可在全国范围流通。请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并报我部。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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