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办综〔2017〕68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工商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工商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烟办综〔2017〕681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现将修订后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备案的《烟草行业工商统计调查制度》(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17〕466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修订内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2017)》调整部分指标。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与消费月报》按照新的能源分类目录填报。将原有“煤矸石用于燃料”修改为“煤矸石(用于燃料)”、“城市生活垃圾用于燃料”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用于燃料)”,“生物质废料用于燃料”修改为“生物燃料”、“其他工业废料用于燃料”修改为“工业废料(用于燃料)”。
(二)根据烟草行业所属企业2015年以来的变更情况,修订了附录《烟草行业卷烟工业企业、复烤烟机及其他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名单》。
二、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3月19日印发的《2015烟草行业工商统计报表制度》(国烟办综〔2015〕138号)同时废止。
三、有关要求
(一)本制度是行业各单位报送统计数据的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规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报送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国家局将继续按季度对工商统计数据质量进行通报,数据质量情况将纳入行业信息化考核体系,请各单位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人员培训和数据采集各环节的审核校验,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四、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局烟草经济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起亚宁《工业》,电话:010-63605671;桑运良《商业》,电话:010-63606278;传真:010-63605623)。
附件:烟 草行业工商统 计调查制 度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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