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办综〔2017〕42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烟办综〔2017〕423号
各省级局:
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现就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及其使用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书样式
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各类规范性文书。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国家局统一规定(见附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需要由有关烟草专卖局加盖印章的,可以使用行政机关印章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延续审批时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延续印章的样式由各省级局统一确定;当地政府部门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二、文书送达
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在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送达。申请人在申请时明确了送达方式的,按申请人要求送达。申请人没有明确送达方式、按申请人要求方式无法送达、以及由审批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等,由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三、文书档案管理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建立完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包含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办理或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文书和各类材料,包括直接在许可证信息系统中生成的各类文书,以及由许可证办理人员扫描上传至许可证信息系统的线下生成和收集的相关书面材料,如线下填写的申请、有关记录及照片等。电子档案在许可证信息系统中长期保存,线下生成和收集的书面材料由相关烟草局妥善保管以备查。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和规范卷宗档案管理的通知》(国烟专〔2008〕31号)同时废止。
附件:烟 草专卖许 可证行政许可文书样 式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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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31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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