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计〔2014〕88号《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全文
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烟计〔2014〕88号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的目的:检查建设过程中对国家、行业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总结投资建设的经验教训,综合评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检查验收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新增生产能力情况;编制、备案相关资料,为今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维护维修提供参考。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范围:《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烟计〔2012〕365号)【全文废止,最新为:国烟计〔2016〕50号《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所含国家局、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实施并竣工、试运行3个月以上(生产类项目试生产6个月以上),具备正式投产和使用条件的,都要及时(一般不超过1年)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专项工程验收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 单项工程验收
单项工程验收是指一个单项工程(能够独立发挥功能的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过负荷运转合格,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对设计、设备制造、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的检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以单项工程合同为依据,评价工程质量和效果,经工程审计,提出单项验收意见或验收结论。
第六条 专项工程验收
专项工程验收是指对建(构)筑物、公用工程、消防、节能、职业卫生、劳动安全、环境保护、档案、安防、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验收。
专项工程验收以项目专项批复文件及合同为依据,评价项目质量和效果。专项验收的内容和标准,要符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并要通过工程审计。
第七条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指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满足批复的生产、经营、科研等功能的使用要求,在各单项工程验收和各专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整体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参建单位等进行整体性综合评价,提出验收意见或验收结论。
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但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尾工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如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也可对其组织整体竣工验收,但零星工程或尾工工程量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且概算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要编制整体竣工验收报告,提供如下附件和附表:
1.各单项工程验收和各专项工程验收结果和结论。
2.设计、主体工程施工、监理、试生产、审计等报告(详见附件)。
3.填报相关表格(详见附表)。
第八条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分工: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国家局、总公司批准的项目,由国家局、总公司组织验收或委托直属单位组织验收。直属单位受托进行项目验收后,要在15天内将有关资料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直属单位批准的项目由直属单位组织验收。
第九条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上级批准的项目报告书、初步设计、项目调整、及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文件;现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消防、节能、职业卫生、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安防等方面的有关标准和规定;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形式:单项工程验收形式可由建设单位自定;专项工程验收形式由专业验收单位决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可采用组织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或由审批单位审查后直接下达通过验收通知的方式。
第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的组成
采用组织召开验收会议方式的要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项目批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城建规划、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消防、节能、职业卫生、劳动安全、档案、安防等部门的代表,特邀专家等。
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成员一般不超过19人。主任委员由项目批准单位的代表担任。
验收委员会应形成验收结论并经所有委员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遗留问题的处理
遗留的未完工程,根据设计规定或上级批准文件,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时一次审定未完工程及尚缺设备、仪器的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档案
为适应生产、使用、维修、技术改造和改建的需要,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准确的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档案。
工程技术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上级批准的有关建设文件;
2.勘测、设计文件;
3.合同有关文件资料;
4.单项工程交工验收资料,设备、仪器说明书;
5.竣工图纸;
6.其他竣工验收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资料整编、印制、审计、会议等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或试车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以项目批准单位下达的通过竣工验收文件为准。受托组织的竣工验收以通过备案为准。
第十六条 国家局、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相对控股企业的多元化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信息化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竣工验收报告封面格式、正文内容目录及附件目录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