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计〔2012〕114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印发开展“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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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印发开展“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烟计〔2012〕114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根据2012年3月18日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会议精神,对3月16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烟计〔2012〕108号)作个别修改,现予重新印发,原发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12年3月21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2008年以来,为治理“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问题,国家局先后多次发文做出明确规定,提出了严格要求。但有的单位对这一问题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在工作中 对“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问题重视不够,导致这一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为从根本上解决“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问题,维护烟草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现就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抓好卷烟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严格落实,确保执行到位。

国家局再次重申,各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8〕549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的意见》(国烟专〔2010〕294号)要求,特别是卷烟零售价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行业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确保国家局各项价格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二、全面开展卷烟专项市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

从目前反映出的问题看,“天价烟”主要在零售环节。对发现卷烟工业企业人为炒作卷烟零售价格的,立即停止相关卷烟牌号规格生产并退出市场;对发现烟草商业企业所属自营店有明码标价或实际零售价格超过1000元/200支的卷烟牌号规格,要一律取消该商业企业对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经营权;对发现社会零售商户有明码标价或实际零售价超过1000元/200支的销售行为,烟草商业企业立即停止相关卷烟牌号规格供货。

三、全面开展卷烟包装检查,加大治理卷烟过度包装工作力度。


对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卷烟牌号规格,即包装空隙率大于15%,卷烟条与盒商标纸成本占销售收入8%以上,采用两包、四包等异型包装和礼品盒包装,使用非纸基类包装材料,一律停止生产。

四、切实加强卷烟生产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卷烟生产行为。

各工业企业要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未经国家局批准的牌号规格一律不准生产;坚持一码一规格,严禁套码生产;严禁生产销售“纪念烟”、“订制烟”、“专供烟”等带有特别标注的卷烟产品;加强对品吸烟生产管理,一律不得使用正式产品包装,严格防止其进入流通环节销售。

五、科学安排货源供应,合理满足市场需求。

各工业企业要加强市场研究,跟踪市场动态,了解市场真实需求,科学安排货源供应,合理满足市场需求,确保市场零售价格符合国家局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六、进一步明确职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行业各级各单位要全面落实责任。各省级局(公司)、各地市级局(公司)对辖区内市场出现的“天价烟”问题负责,各省级工业公司对本企业“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问题负责。国家局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卷烟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发现纠正不规范问题。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各单位要根据以上意见,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加强整改,坚决解决“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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