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8〕27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8〕2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
为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保监会于2017年启动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工作,现将主干技术标准共五项监管规则予以印发,并从发布之日起试运行。
在试运行期间,各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则要求,认真开展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和能力自评估,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基础核心能力,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险业在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资产负债管理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决策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需要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保险公司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组织投资、精算、风险管理、产品、财务等部门协调推进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工作。
(二)深入研判,密切跟踪。各保险公司应根据监管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征,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要密切跟踪和关注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指标的变动,建立持续、双向的资产负债沟通协调机制,促进业务精细化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及时监测和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三)组织培训,深入学习。保监会将在2018年组织对监管干部和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保险公司应同时制定内部培训计划,对不同层级、相关业务条线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宣导,系统学习、准确理解监管规则。
二、报告报送要求
试运行期间,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5号: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相关要求编制资产负债管理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保监会报送季度报告,自2019年起,每年5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三、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试评估
试运行期间,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1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或《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自评估,评估依据为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制度健全情况与遵循有效情况,在填列得分依据时,须注明支持评估结果的具体制度、决议、文件、系统截图等。各保险公司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自评估,并向保监会报送能力自评估结果及相关得分依据,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
(一)试运行期间暂不针对资产负债管理综合评级结果采取监管措施。
(二)试运行期间暂不执行年度报告量化评估表须经外部机构审核的要求。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219号)同时废止,如下报告或报表停止报送:
1.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206、209、210、211表;
2.《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保监发〔2014〕8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每半年向保监会报送本公司资产分类情况。
(四)自2019年起,《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的上年度资产配置执行情况报告停止报送。
(五)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应当参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2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的要求,填报量化评估表中的表1-1和1-2,只需填报公司整体信息,不区分大类账户,填报口径为母公司口径,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试运行期间,各公司如有政策理解和报告编制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项目组:010-66288832
附件:
1.保 险资产负 债管理监 管规则(1-5号)
2.保 险资产负 债管理能力评 估表和量化评 估表(EXCEL样表)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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