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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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0号



 




为加强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加快水运结构调整,促进沿江沿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和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了《“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

2013年8月11日





 


“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内河运输船舶是内河水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战略举措,是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环保水平,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运输效能和调整内河水运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近十年来,交通运输部加大了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力度,实施了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川江及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工程、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为目标,以提高内河船队的安全、环保、节能与技术经济水平为核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和经济手段,不断提高船舶标准化水平,促进内河运力结构调整,建设现代化内河运输船队。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的工作目标:

——船型标准化率:标准化船舶占内河运输船舶总吨位50%以上,其中长江干线、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达到70%,基本实现内河客船、危险品船等重点船型的标准化。

——节能减排与防污染:平均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4%以上,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15%以上;三峡库区和京杭运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率(或集中回收处理)达到100%,其它内河达到50%。

——平均吨位:全国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800载重吨,其中长江干线达到1600载重吨,京杭运河达到500载重吨,西江干线达到1000载重吨,其它内河达到300载重吨。

三、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十二五”期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重点是在《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范围内全面推进船型标准化工作。其中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的船型标准化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实施,部水系派出机构受部委托负责具体工作;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淮河、沙颍河、黑龙江、松花江和闽江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的船型标准化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部水系派出机构受部委托负责统筹协调。

全国其他内河通航水域的船型标准化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二)按照“开前门、关后门、调存量、推示范”的工作思路,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

1.对新开工建造的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要求,其中对航行于已建或在建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内河限制性航道的船舶,还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严格禁止内河新建非标准船进入航运市场。

2.对现有非标准船,特别是安全、环保性能差的船舶,以及不利于提高船闸效率的小吨位过闸船舶,和老旧运输船舶加快更新改造。限期退出市场。

(1)从2016年1月1日起,禁止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但符合《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

(2)从2014年1月1日起,禁止200总吨以下的运输船舶通过西江干线(南宁-广州,下同)船闸;从2016年1月1日起,禁止300总吨以下的运输船舶通过西江干线船闸。但符合《西江航运干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

(3)从2016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航行。

(4)为加快内河船舶运力结构调整,鼓励现有老旧高耗能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

3.在采取上述措施推广标准船型、限制新建非标准船、淘汰现有落后船舶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建造符合国家引导方向的先进、高效、节能、环保的示范船,促进内河船舶技术进步,引导船舶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四、经济鼓励政策

为实现上述船型标准化工作目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筹集专项资金,制定经济鼓励政策,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京杭运河过闸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

为实现201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200总吨以下运输船舶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的目标,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于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以下、船龄在30年(含)之内符合条件的过闸小吨位船舶,按规定进行拆解后给予政府补贴。

(二)鼓励西江干线过闸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

为实现201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300总吨以下运输船舶通过西江干线船闸的目标,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于船舶总吨位在300总吨以下、船龄在30年(含)之内符合条件的过闸小吨位船舶,按规定进行拆解后给予政府补贴。

(三)鼓励现有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改造或拆解。

为加快现有单壳化学品船、单壳油船的改造和拆解,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按规定进行拆解或改造后给予政府补贴。

(四)鼓励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船舶加装生活污水处理或收集装置给予政府补贴。

(五)鼓励老旧运输船舶提前退出市场。

为加快我国内河船舶运力结构调整,鼓励老旧运输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于“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范围内,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之内(其中黑龙江水系为船龄15年以上36年(含)之内)的货船和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之内的客船,按规定进行拆解后给予政府补贴。

(六)引导新建示范船。

为引导船舶技术进步,促进船舶节能减排,鼓励建造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示范船。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于建造有利于提高三峡船闸通过效率的船舶、使用清洁能源燃料和其他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船舶等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示范船给予政府补贴。

上述政府专项资金中,对于现有船舶拆解改造的补贴,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东部省份50%:50%、中部省份60%:40%、西部省份70%:30%的比例承担。对引导新建示范船的补贴,由中央财政每年拿出一定额度进行定额补贴,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由地方财政给予地方补贴。中央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落实,地方承担的补贴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推进。各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方案的实施主体,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和协调,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确保本方案各项措施和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

港航、海事、船检和船闸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港航部门不得为新建非标准船舶和限期退出市场的船舶办理营运手续,海事部门不得为新建非标准船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对限期退出市场的船舶不予签证放行,船检部门不受理非标准船舶的建造检验,船闸管理部门不得为禁止过闸船舶和限期退出市场的船舶安排过闸;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全线联动,强化监督管理,做好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和落实;航运业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建造和使用标准船型。

(三)科技支撑。

加强和支持新船型和节能运输方式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工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开展提高船舶技术性能、运输效率与安全、环保性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的研究,突破关键技术。 

(四)宣传发动。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使有关方面充分认识内河船型标准化对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促进行业进步的意见和作用,积极参与、配合与支持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

(五)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方案明确的经济鼓励政策外,制定其他的经济鼓励政策,加快推进本地区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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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十二五, 内河, 船型, 标准化, 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年, 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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