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4-10 00:42:52

关于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公室:

根据中央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公安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为建立国家统法律现业资格考试制度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的衔接机制,现就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考试级别

(一)自2018年开始,取消中级执法资格考试,保留基本级和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公安民警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可以报考高级执法资格。

(二)在编在职的公安民警未取得执法资格或者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的要求,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各地协调有关部门,公安民警参加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不参加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三)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的公安民警,应当依照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调整组考方式


(一)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由各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负责确定考试时间、命题、印卷、评判、划定合格分数线、认定作弊人员等,试卷和合格分数线不再报公安部审核。警察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参加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的,由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安排。

(二)各省级公安机关组织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适用公安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使用执法资格等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组织报名、排考场座次、录入成绩和作弊信息、划定合格分数线、管理执法资格,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公安部维护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定期修订完善系统中的考试题库供民警学习和各地命题参考。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组考方式、时间不变。

三、调整执法资格有效期和证书形式

(一)取消执法资格有效期,2018年1月1日仍在有效期的执法资格以及今后取得的执法资格长期有效。

(二)各省公安机头将执法资格信息导入执法办案信息管理系统,公安部不再印制发放纸质基本级执法资格证,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书,需要使用的可以打印。高级执法资格证书仍由公安部制作发放。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每年组织考试情况,请及时报部考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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