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发管字〔2018〕1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发管字〔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聚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主要任务,结合民政部、公安部关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促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有序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针对前期推荐到我局、经审核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备案联盟”)在以下方面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一)坚持正确发展方向。备案联盟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建设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在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开展各项工作。要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等方面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注重公益性质,着眼加快成员内部之间的知识产权成果商业化、产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
(二)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针对备案联盟建立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和定期总结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备案联盟会员大会换届、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单位变化、重大活动组织等有关信息。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联盟有组织管理散乱、涉嫌违法乱纪等问题的,要及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取缔并及时向我局报告,撤销备案。
(三)加强日常活动管理。未经批准,备案联盟不得擅自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其他党和国家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备案联盟不得擅自以“一带一路”建设、“军民融合”、“精准扶贫”等国家战略名义对政府机关、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开展活动。备案联盟开展的各类工作,原则上限定于成员单位内部之间,经批准对成员单位外对象开展活动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备案联盟之间不得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四)积极进行登记注册。备案联盟要根据自身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民政、市场等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批复有关材料经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我局备案。
二、加强业务指导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着眼切实发挥备案联盟在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支撑成员单位创新发展、服务知识产权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在以下方面重点加强业务指导:
(五)引导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引导备案联盟积极开展产业规划类、企业运营类等专利导航项目,明晰全球核心专利分布和竞争格局,为联盟成员参与国际竞争赢得战略主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支撑联盟成员开展专利信息的定向跟踪监测和深度分析,服务联盟成员研发立项、企业并购、市场开拓等决策。
(六)抓好专利池构筑和运营。鼓励备案联盟按照“自愿参与、互利共赢”的原则,围绕产业链上下游核心技术和产品,构建若干个集中许可授权的专利池,形成专利池之间相互支撑、交叉许可的专利集群并开展商业运营。依托专利池,构建与专利池相匹配的产业发展核心要素池,为成员单位的创新发展提供综合服务。
(七)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支持备案联盟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积极参与或主导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建立标准制定和专利池构建的良性互动机制。制定并推行产业核心产品与关键技术相关标准,推动相关必要专利纳入产品和技术标准,形成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有效衔接和捆绑运用,促进知识产权、标准与市场活动的紧密融合。
(八)加强业务培训与人才培养。指导备案联盟面向成员单位管理层、研发人员、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创新创业主体等各类对象,灵活利用线上线下等方式,通过组织开展案例研讨、业务辅导、专家会诊、产业论坛、数据发布、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专业化培训交流活动,分类开展不同内容、不同层级、不同目标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强化成员单位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理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迅速对行政区域内的备案联盟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检查,特别是对冠以“中国”“中华”“国际”“战略”等字样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重点清查;对已经组建但没有申请审核备案、或正在申请审核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自行指导建立、未在我局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要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清理检查;同时,积极配合协助民政、公安等部门,做好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执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迅速督促整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针对以上检查内容,形成专项检查工作报告,于2018年5月底前报我局专利管理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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