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4-18 00:33:3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的规定,现就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二、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四、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具体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另行规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3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33585.html

本文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规范, 保健食品, 功能, 声称, 标识, 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年, 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