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全文废止】
《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1月24日发布的《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对现行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以下调整:
一、将废五金类、废船、废汽车压件、冶炼渣、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1),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二、将不锈钢废碎料、钛废碎料、木废碎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2),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所附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8年年底调整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2.2019年年底调整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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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调整, 进口, 废物, 管理, 目录, 公告,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