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4-20 23:37:00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号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18年4月16日






附件:农业农村部公告10.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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