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4-26 00:11:32
《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对已开展企业存单的在保存期内的单证由企业按照2014年92号公告继续做好保管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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