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竞争〔2018〕2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4-27 14:22:1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国市监竞争〔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自2016年开展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统一部署,认真履职,严厉查处重点领域公用企业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7年底,各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查处违法案件1447起,罚没金额3.55亿元,退赔多收费用及减少消费者、经营者损失7.15亿元。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行业公用企业的公平竞争意识仍然淡漠,部分公共服务行业的“顽疾”仍然突出,一些行业、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和行政垄断密切相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业壁垒、分割市场的现象仍然存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现将2018年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公用企业整治工作是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和市场消费环境,落实市场监管新任务新要求的重要举措。

2017年10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印发实施。同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办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将主要依据《反垄断法》以及配套规章、地方性法规,其法律适用、执法体制及办案程序和工作方式等发生了变化。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各地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紧抓好,扎实推进。

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一)进一步开拓执法视野,拓宽执法领域。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两年来开展公用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巩固执法成果。同时,在前期公用企业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一并纳入整治范围,将整治工作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相关要求结合起来,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公共服务行业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二)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公共服务行业整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配套规章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做好法律法规适用衔接工作。制定专项执法行动具体方案,认真梳理、排查案件线索,充实竞争执法部门人员力量,突出重点,以查办案件为抓手,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进一步提升专项执法行动影响力。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要将个案的查处工作与行业规范结合起来,通过查处案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同时,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联席会议作用,探索公共服务行业的协同治理模式,共同构建地方公共服务行业治理长效机制。要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行业治理相关的地方性法律体系,弥补相关法律实施中的现实疏缺。

(四)进一步加大专项执法行动宣传力度。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依法对相关经营者违法信息予以公示,适时曝光典型案件。以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为契机,结合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执法效果评估,积极宣传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竞争执法的职责和工作成效,不断提高执法威慑力和影响力。

(五)进一步激发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积极性。各地可以适时部署市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选择重点地区,针对重点行业或领域的竞争问题进行调研,调动市县两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企业参与的积极性。要将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探索建立适应现有反垄断事权体制的举报奖励、经费保障和执行入库等方面的转移支付财政保障机制。

(六)进一步提升全系统反垄断执法能力建设。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为契机,主动加强对反垄断法律规定和理论的学习研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对于国内外司法和执法案例尤其是已有反垄断案件的研读和总结,“以案代训”,“以案说法”,全面提升全系统的反垄断执法能力,推进执法办案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没有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地区,要加强学习和交流,力争实现反垄断执法办案零的突破。

三、时间安排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2018年4月-11月期间继续集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并在2018年12月10日前向总局报送专项执法行动的三年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处理行政垄断案件的行政建议书一并报送。

四、工作衔接


2018年1月1日前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案查处且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不再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各地要正确处理专项执法行动与日常监管的关系,认真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各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如遇重大复杂问题,请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请在工作中保持与总局的沟通联系。


附件:【点击下载

附件1: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2016-2018年)

附件2: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2018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4月18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34171.html

本文关键词: 国市监竞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 整治, 公用, 企业, 限制, 竞争, 垄断, 行为, 突出, 专项执法, 行动,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