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办发〔2018〕8号《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目录〉的通知》
海办发〔201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使南极活动组织者及南极活动者做好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根据《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制定了《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目录》,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根据《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南极活动组织者及南极活动者应按照本目录要求,分别编制“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在活动开展前60天提交国家海洋局。
一、南极活动组织者应按照下列要求编制“评估报告”。
(一)南极活动组织者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国内办公地址、国内通信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者信息,包括编制者名称、办公地址、通信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南极活动现场负责人的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名称、所在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南极现场紧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二)在南极区域的活动方案,主要包括拟开展活动的目的、意义、必要性、起止时间、具体活动区域、活动路线、主要活动内容、使用交通工具、具备的保障措施、废弃物处理方式、拟带入的物品、特殊活动事项、参与活动的人员数目等;
(三)活动区域的环境现状;
(四)活动可能对活动区域内的环境生态、科学研究及其他价值方面产生的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及对南极环境累积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并说明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时使用的方法、数据等;
(五)是否具备活动替代方案,若具备应依照上述(四)的要求说明其影响;
(六)如遇紧急状况或环境风险时,采取的应急预案;
(七)预防和减缓对环境影响采取的措施及其技术论证、监测方案;
(八)是否访问中国南极考察站及计划访问时间;
(九)评估结论。
二、南极活动者参加南极活动组织者组织的南极活动,无须向国家海洋局递交“评估报告”。但对于不参加任何南极活动组织者组织的南极活动,个人独立开展南极活动的南极活动者,应按照下列要求编制“评估报告”。
(一)南极活动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国内家庭住址、通信及电话等联系方式、在南极的紧急通讯联系方式;
(二)前往南极活动的目的、起止时间、具体活动区域、活动路线、主要活动内容、使用交通工具、具备的保障措施、拟带入的物品、废弃物处理方式;
(三)活动区域的环境现状;
(四)活动可能对活动区域内的环境生态、科学研究及其他价值方面产生的直接影响、间接影响;
(五)如遇紧急状况或环境风险时,采取的应急预案;
(六)是否访问中国南极考察站及计划访问时间;
(七)评估结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极活动组织者或南极活动者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向国家海洋局提交“评估报告”。
(一)改变活动目的、内容及预期目标的;
(二)改变在南极的活动路线的;
(三)增加活动人数的;
(四)在南极的主要交通工具发生改变的;
(五)改变在南极活动时间的;
(六)其他重大事项改变的。
四、“评估报告”应送寄下列地点:国家海洋局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国家海洋局东配楼1楼。电话:010-6804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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