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民〔2011〕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内地西藏中职班、新疆中职班管理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5-02 23:31:33

教育部关于印发〈内地西藏中职班、新疆中职班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民〔2011〕9号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西藏、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2010年、2011年内地有关省(市)相继开办了西藏中职班和新疆中职班。为全面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内地中职班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内地西藏中职班、新疆中职班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原印发的《内地西藏中职班、新疆中职班管理规定(试行)》(教民厅函〔20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 地西 藏中职班、新 疆中职班管 理规定



 

教育部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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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教民, 教育部, 内地, 西藏, 新疆, 中职班, 管理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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