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企注〔2018〕7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5-03 02:26:5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市监企注〔2018〕7号


市监企注〔2018〕7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附件2:“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分类及业务操作流程



一、证照整合方式及条件类别

(一)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的证照事项

1.涉及全部企业的证照事项

对于《公章刻制备案》和《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无需申请人补录信息,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登记设立后,企业即同步完成相关事项备案和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同时将该事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同时,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的要求,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增加涉税信息作为必填项,并按照既有方式同税务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2.涉及部分企业的证照事项

对于涉及部分企业的证照事项,企业若需要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相关证照事项的备案,需要按照《意见》中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填报经营范围和《“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信息填报完整方可同步完成相关证照事项的备案或登记。

(1)只填报经营范围,无需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对于涉及《粮油仓储企业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和《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涉及《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的分支机构,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使用《意见》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结果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2)需填报经营范围,同时需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对于涉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和《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2个事项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对于涉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的企业(非分支机构),以及对涉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仅限分支机构),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使用《意见》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相关经营范围,同时,申请人需补充填报相应的共享信息,填报完整即完成“多证合一”登记;填报不完整或不具备条件的,不影响申请人已填写的经营范围表述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但视为该企业未同步办理相关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登记机关不推送相关信息、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此项备案。

对于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的企业,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使用《意见》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相关经营范围,且申请人必须完整填报相应的共享信息才视为完成“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填报不完整或不具备条件的,该企业需修改已填报的经营范围表述,经营范围表述中不得使用“劳务派遣”或“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等表述。同时,视为该企业未同步办理相关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不推送信息、不公示相关涉企证照事项备案情况。

(二)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申请,备案结果需相关部门确认的证照事项

对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2个涉企证照事项的企业及分支机构,企业需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经营范围,并补充填报共享信息。信息填报完整的,登记部门在核准企业登记后,将企业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不代表该企业同步完成了相关证照的备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企业的信息公示页面,只显示该证照事项名称和商务部门网站链接(http://xzsx.mofcom.gov.cn/),注明由商务部门公示该事项是否备案成功的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仅涉及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主体,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8〕8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企业通过工商登记网上受理平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填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文书的同时,补充填写《通知》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工商登记受理信息采集表”表三,并上传有关文件。完成登记后,登记机关将《通知》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工商登记受理信息采集表”表一/二、表三的相关数据项推送给商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只显示该证照事项目录和商务部门网站链接(http://xzsx.mofcom.gov.cn/),注明由商务部门公示该事项备案情况。

(三)其他证照事项

对于《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仅涉及类型为分公司的市场主体。在分公司设立登记完成后,登记机关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所属公司登记信息,并在其所属公司的公示系统页面的“分支机构”栏目中公示分公司信息。
 


分类处理表

 

分类处理表

 



二、“多证合一”登记业务流程

(一)企业登记

1.现场窗口办理。申请人在设立、变更登记填报《企业登记文书规范》时,对于经营范围涉及“多证合一”规范表述的,需参照填写说明填报《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对于证照事项需要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必须完整填写。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证照事项,按照事项分类在登记系统中分别录入登记。

2.全程电子化登记。在网上登记页面应设定“多证合一”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并以经营范围标准表述作为“多证合一”业务流程的触发点,建立经营范围、证照事项、信息采集、所属部门的对应关系,涉及全部企业的证照事项要在登记页面中展示。本次纳入“多证合一”的19项涉企证照事项中,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在“多证合一”技术方案和数据规范的基础上,全部按照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全部按照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

3.企业后续另行备案。申请人在企业设立、变更登记阶段,对于需补录共享信息的证照事项,由于共享信息没有填报完整,未能按“多证合一”流程同步备案,企业后续另行备案的,由相关部门办理并反馈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证照事项名称的公示;具备条件的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系统改造,为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业务之外录入相关证照事项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信息推送

1.推送企业登记信息。对于涉及全部企业的证照事项和只填报经营范围、无需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将企业登记信息及时推送给证照事项所属部门。

2.推送企业登记信息和共享信息。对于需填报经营范围,同时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以及备案结果需相关部门确认的证照事项,信息填报完整的,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共享信息同时推送给证照事项所属部门;信息填报不完整的,不推送相关信息。

3.推送变更信息。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将变更后的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

4.推送注销信息。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将企业注销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

5.推送备案结果信息。企业在证照主管部门后续另行备案的,将相关部门推送的已通过备案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登记机关、备案登记日期、证照事项名称等记入企业名下并按要求公示信息。

(三)事项公示

1.公示方式。“多证合一”证照整合事项名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多证合一’信息公示”栏目统一对社会公示。

2.公示内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已整合的所有证照事项名称在企业名下进行公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只显示该证照事项目录和商务部门网站链接(http://xzsx.mofcom.gov.cn/),注明由商务部门公示该事项备案情况。

3.规范提示语。在公示事项名称时统一提示语“该企业下列证照事项通过“多证合一”已整合至该企业营业执照”

4.特殊事项名称公示。已整合证照事项有前置备案流程且未纳入“多证合一”证照整合事项的,在目录公示中要注明,如“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应加注“(应先取得商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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