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18〕37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办函〔201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评审及运作,加强资金监管,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我部制定了《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民政部门”)接收申报材料,按要求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排序后,于 2018年3月2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地方性社会组织向所在地方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申报(最多不得超过2个省份)。
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确定立项后,应当尽快组织对立项单位纸质申报材料的汇总和报送,及时召开培训会议,切实做好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各社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通过项目执行工作,进一步树立服务国家、服务社会、 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意识,发挥社会服务优势,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发挥社会服务作用,展现示范效应,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脱贫攻坚,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点击下载】
1.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下载)
2.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下载)
3.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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