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5-16 00:10:02

海关总署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




为加快推进《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在我国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决定扩大TIR运输试点范围,进一步明确可以从事TIR运输的承运人及其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30号公告明确的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试点范围基础上,增加大连港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

二、对同我国签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4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34791.html

本文关键词: 海关总署, 试点, 公约, 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