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资〔2018〕19号《科技部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5-21 23:44:18

《科技部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推进会议要求,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科技部会同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国资委参照执行本意见,加强研究,相互配合,共同施策,积极推进地方国有企业创新发展。



 

科技部

国资委

2018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中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践行创新发展新理念、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部署的骨干力量和国家队。推动中央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走创新发展道路,是实现科技创新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必然要求。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推进会议要求,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发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对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推动作用,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研发投入、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人才培育、科技金融、国际合作等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在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基础性、引导性和骨干性作用,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创新型中央企业,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加强科技发展规划和创新政策引领,支持创新要素向中央企业集聚,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突破瓶颈障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创新要素活力。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的手段,充分调动中央企业创新发展内生动力,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方式,建立健全有利于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科研管理服务机制。

坚持聚焦国家发展战略布局创新资源。着眼国家战略需求和部署,强化中央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创新人才培养、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方面统筹考虑,整体布局,协同推进,促进科技重点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和中央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提升。

坚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融通发展。把握科技发展趋势,完善创新生态,把原始创新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引导中央企业围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全链条布署,增加成果供给,促进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三)主要目标。

建立特色鲜明、要素集聚、活力迸发的中央企业创新体系;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在若干重点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创新型中央企业;取得一批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创新成果,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我国建成创新型国家和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重点任务

(四)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共同指导和推动中央企业在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央企业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集中度较高、中央企业具有明显优势的产业领域,将中央企业的重大创新需求纳入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支持中央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和“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结合项目特点,可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管理、投入和知识产权分享机制,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实施效率,一体化推进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成果转化。

(五)鼓励中央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健全中央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技术进步要求高的中央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加强对中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创新激励政策,促进相关政策落实落地。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进一步发挥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带动作用。

(六)支持中央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

激发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的主体作用。支持中央企业参与编制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和相关技术领域发展专项实施方案,在科技专家数据库中增加中央企业技术专家数量和比重,更多吸收来自中央企业的专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和验收。在中央企业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提高研发和生产效能。推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中央企业落地,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建立中央企业技术交易平台,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七)支持中央企业打造协同创新平台。

支持中央企业设立或联合组建研究院所、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联盟等各类研发机构和组织,加强跨领域创新合作,打造产业技术协同创新平台。加强对在中央企业中建立国家各类创新基地和平台的统筹规划和系统布局,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精神,支持中央企业承建更多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对外开放和共享创新资源,加强行业共性技术问题的应用研究,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鼓励中央企业建设完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平台。将中央企业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进一步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共享。

(八)共同推动中央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支持中央企业加大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共同支持在中央企业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实施,加大对中央企业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的支持力度,重视培育高水平战略科学家和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在中央企业培育一批创新工程师、创新咨询师和创新培训师。

(九)共同指导和推动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双创工作。

支持中央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和发展需要,推行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新模式。建立一批特色鲜明、创客聚集、资源开放、机制灵活、成效显著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中央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众创平台。共同支持办好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加强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协调联动和资源整合。发展完善科技金融,为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

(十)支持中央企业参与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引导中央企业整合创新资源,积极投入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会同两地政府,在资金投入、重大工程以及项目安排、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强与中央企业合作。推动中央企业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北斗导航、高端处理器芯片、大飞机、智能制造与机器人、深远海洋工程装备、生物医药、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轨道交通、人工智能等产业领域,在两地组织实施重点示范项目,加快中央企业科技成果在两地转化落地。

(十一)共同开展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合作。

加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中央企业创新类投资基金的合作,围绕国家科技创新部署和区域创新发展需求,在创新创业、人工智能、军民融合、信息安全、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等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科技创新领域和方向,联合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成立一批专业化创业投资基金,推动中央企业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十二)支持中央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加强中央企业创新能力开放合作,支持中央企业参与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开展高层次、多形式、宽领域的科技合作。支持中央企业主动布局全球创新网络、并购重组海外高技术企业或研发机构,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或联合实验室,促进顶尖人才、先进技术及成果的引进和对外合作,实现优势产业、产品的“走出去”,提高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部和国资委建立推动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工作,部署任务。加强对双方战略合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在顶层设计、改革措施和工作保障等方面实现部门联动,加强对中央企业创新发展各项工作的指导,分解重点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十四)开展监测评价和宣传推广。

完善国家创新调查制度,部署和开展中央企业创新能力监测及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不断优化对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考核和评价机制。总结和宣传中央企业在创新发展中涌现的新典型、新做法、新机制和新模式,编写中央企业创新发展报告,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和经验,利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突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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