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发新能〔2018〕4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8〕46号
青海省、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各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投资企业:
2016年9月,我局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首批20个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为落实示范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实施效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基础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示范项目建设
首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是我国首次大规模开展的太阳能热发电利用示范工程,是推动太阳能热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项目顺利建设运营对于示范引领产业发展意义重大。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各示范项目投资企业作为示范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突出目标导向,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示范项目各项工作,确保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按要求建成投产,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多措并举,着力构建项目推进机制
(一)建立电价退坡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太阳能热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81号)明确,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投产的首批示范项目执行每千瓦时1.15元(含税)标杆上网电价。根据示范项目实际情况,首批示范项目建设期限可放宽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建立逾期投运项目电价退坡机制,具体价格水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另行发文明确。
(二)建立建设内容调整机制
为促进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在不影响行业公平公正性的前提下,示范项目业主可对相关示范建设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相关调整应符合以下要求:(1)股权结构变更需维持绝对控股方不变;(2)建设场址变更范围位于同一县域范围内;(3)储换热介质和技术参数调整需保证系统性能优化;(4)相关企业协商一致的,可调整技术集成商;(5)其他示范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内容调整须由企业报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支撑机构研究审定和履行相关程序,并于6月底前完成;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将示范内容调整批复情况及时报备我局。
(三)建立项目退出机制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通报中所列主动退出的示范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对通报中所列逾期未报送建设承诺的示范项目,取消项目示范资格,不再享受示范政策;通报中所列承诺继续建设的示范项目投资企业,须按照通报中明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投产时间,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工程质量要求,确保示范项目建成投产。对于未按通报明确时限开工或投运的项目投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限制参与后续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
三、加强协作,多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一)我局将会同有关方面,严格《通知》规定及有关要求,对示范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和强化落实“退坡、调整、退出”三项工作机制和失信惩戒等制度,确保发挥首批项目行业示范引领作用。
(二)各示范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同时加强服务保障和组织协调,特别要做好与地方政府、电网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与质量效益。
(三)国家电网公司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各示范项目明确的计划建设进度,及时开展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并提前研究示范项目投产后的并网运行方案,确保示范项目发电量全额消纳。
国家能源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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