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16〕34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6〕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地名文化发展繁荣,更好地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现就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人们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创造了大量丰富多彩的地名文化遗产。这些地名文化遗产记录了中华五千年文明的历史进程,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和思维方式,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宝贵的具有重要传承价值的文化资源。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和中华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规范地名管理,保护地名文化,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强、措施不得力、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乱改地名现象屡有发生,许多地名文化遗产受到破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切。各地要充分认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6〕1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和《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民发〔2012〕117号)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新时期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资源调查
各地要把普查摸底作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工作,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资源调查,通过实地调查、资料考证、座谈论证等多种方法,全面查清本地区地名文化遗产情况,详细收集地名的拼写、读音、位置以及历史沿革、来历含义等文化属性信息,系统掌握地名文化遗产资源数量、分布、现状和存在问题。在调查现有地名的同时,要注重调查已消失不用的地名,保护珍贵的历史地名。要运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和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全面记录地名信息,深入挖掘、系统整理、综合利用地名文化遗产调查资料,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信息系统,推进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化。
三、编制实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各地要在全面调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地名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制定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和重点,确定长远保护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提出保护要求与措施。要抓好规划落实,明确“十三五”期间的重点保护项目及年度实施计划,突出地方特色,创新保护方式,形成亮点和品牌。民政部将适时确定一批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地区和项目,带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整体开展。
四、建立地名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地名文化遗产评价、鉴定、确认的标准和程序,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录。国家和省、市、县地名工作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录的认定批准工作。要按照《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和《地名文化遗产鉴定》(MZ/T 033-2012)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规范程序、科学认定、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分级分类分批开展古城(都)、古县、古镇、古村落、古街巷地名以及甲骨文(金文)地名、少数民族语地名、著名山川地名、近现代重要地名等重点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工作。地方各级地名工作主管部门要从本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录中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地名文化遗产向上级申报。对列入地名文化遗产名录的地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加强监督管理,进行有效保护。
五、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传承与管理
要正确处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和地名命名更名的关系,强化地名文化保护理念,审慎稳妥开展地名命名更名,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现有地名文化遗产的同时促进地名文化创新发展。要坚持地名稳定性原则,从严控制地名更名,坚决防止乱改地名。对地名文化遗产名录中正在使用的地名,除因重名和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必须更名的外,不得更名;对确需更名或注销的,要组织专家学者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提前制定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对地名文化遗产名录中已不使用的历史地名,要通过设立纪念性标志、优先恢复启用、就近移植派生等方式予以保护,最大限度地记录和反映历史地名及相关信息。地名命名更名要充分挖掘历史人文资源,优先使用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的地名,将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新地名,更好地体现地域特色,延续地名文脉,提高新生地名文化内涵。要及时清理整治不利于优秀地名文化传承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会同语言文字部门组织专家对地名用字读音进行审定,规范地名书写拼写,积极推广标准地名,加强对地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地名工作行政执法力度,纠正使用非标准地名、破坏地名文化遗产的现象。
六、深化地名文化遗产研究、利用和弘扬
要鼓励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深入开展理论研究,把握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规律,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应用于地名工作实践。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既学习借鉴国外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又积极推动中国地名文化海外传播,讲好中国地名故事。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积极开发特色地名文化产品,打造地名文化品牌,促进地名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要发挥地名作为传统文化载体的功用,积极借助各级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地名文化博物馆、广场、展示中心等场馆,推广具有“二维码”、智能芯片等反映更多地名文化信息的新型地名标志,大力传播和弘扬优秀地名文化。要不断创新和丰富地名文化遗产教育宣传方式,推动地名文化教育纳入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编制地名文化图书、拍摄影视作品、举办文化讲座、开展地名评选活动、开通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提高地名文化遗产影响力和知名度,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七、建立健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
各地要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地名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协调文化、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要积极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纳入各级地名管理法规,抓紧制定一批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和规范,不断健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在增加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建立由历史、地理、文化、社会、语言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咨询、评估、论证和监督等工作,形成专家咨询机制和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大力培育地名文化社会组织,壮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要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跟踪机制,及时跟踪评估全国和地方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动态,查找并解决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我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民政部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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