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18〕31号《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6-07 13:43:50

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资〔2018〕3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确保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切实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资产随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二、分类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此次机构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前提下,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结合各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分类明确有关工作程序。

(一)部分资产划转。主管部门部分下属单位资产或部分资产划转的,由划出方主管部门对拟划转资产完成清查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一致并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划出方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权限,按归口分别报送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做好资产划转工作。

(二)整体资产划转。主管部门资产整体划转至其他部门或多个主管部门资产整体合并到新组建部门的,划出方要先冻结相关资产,盘点各类资产,核对资产账簿,编制账册目录,并做好资产清查和划转准备工作。接收方主管部门或新组建部门在完成挂牌后,整体接收相关资产,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规定,组织开展整体资产清查,按要求将资产清查报告以及相关资产报表、资产账册目录按归口报送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同时报财政部进行审核确认。新组建部门依据财政部审核确认的资产清查结果办理资产划转,并及时调整相关账务,不再单独履行资产划转审批程序。

(三)跨军地资产划转。接收军方资产的,由接收方主管部门接到划出方同意划转的手续后接收相关资产,并将接收情况按归口报送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同时报财政部备案;资产划转至军方的,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财政部审批后办理资产划转。

(四)跨央地资产划转。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并组建新单位的相关资产管理事项,按照中央批准的有关方案执行。

三、切实加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办公用房、土地、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


对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办公用房、土地和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11〕180号)等规定,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一)办公用房和土地。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按归口分别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提出方案,按程序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在调配使用过程中,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优先通过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确实难以通过调剂解决的,经批准后可以通过租赁方式解决。涉及土地资产调配、划转等事项的,应当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同意后,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公务用车。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公务用车无偿划转的,原则上“车辆随职能走”,由划出方和接收方根据职能、机构、人员划转情况和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划转数量,确保划转各方工作用车需要,公务用车接收方应当符合车辆编制的有关规定。新组建部门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后,要优先通过整合现有公务用车资源调剂解决,确实难以通过调剂解决的,可按规定申请配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四、严格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求

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重大,要整体谋划,主动作为,规范管理,扎实推进,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一)全面清理。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对拟移交资产、保留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对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及家具、文物陈列品、低值易耗品、易携带资产等进行清查、登记,真实全面反映资产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简化程序,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部门和单位,将《改革方案》作为启动资产清查的依据,以2018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清查工作,不再单独履行资产清查立项报批程序。需要进行资产核实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规定执行。

(二)加快办理。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改革方案》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要在2018年年底前落实到位”的要求,统筹规划,倒排时间表,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要求完成相关资产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资产划出方、接收方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办理资产清查、资产划转等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因人员变动影响资产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规范管理。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在清查盘点的基础上,编制划转资产清单,拟划转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涉及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要由划出方和接收方妥善研究处理方案。在资产划转过程中,程序要规范,手续要齐备。对于办公设备、软件等可方便移动的资产,原则上“资产随职能和人员走”,不得违规更换办公设备。接收方接收资产,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在相关资产配置标准限定范围内接收资产,确保不超编、不超标。资产交接手续完成后,划出方、接收方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严肃纪律。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在资产划转过程中,要注意盘活存量、严控增量。一方面,要充分保障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处置、更新资产,未达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处置更新要求的,不得处置更新;已达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继续使用。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过程中,要按照资产调整和资产处置方案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会同中直管理局、国管局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抽查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

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反映。



 

财政部

中直管理局

国管局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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