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人事〔2016〕1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6-07 14:45:2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实施办法〉的通知



环办人事〔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环发〔2014〕170号),鼓励环保工作人员热爱环保事业,弘扬环保精神,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环境保护部决定在全国环保系统建立长期从事环保工作荣誉制度。现将《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颁 发长 期从事环 保工作纪 念章实 施办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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