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运〔2018〕7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机之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6-11 12:48:3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机之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办运〔201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总工会:

道路货运行业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服务业。为进一步改善货车司机工作条件,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7〕141号)有关要求,经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将在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山东、河南、贵州等10个省份组织开展“司机之家”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需求导向、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因地制宜,按照边探索、边建设、边完善原则,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骨干物流通道货物集散地、物流园区等地试点建设“司机之家”,为货车司机提供舒适便捷、经济实惠的休息场所,让货车司机在外工作能够“喝口热水、吃口热饭、洗个热水澡、睡个安稳觉”,切实改善货车司机的工作休息环境和条件。各试点省份分别试点建设3至5个“司机之家”,探索形成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带动作用的“司机之家”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模式。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典型经验和做法,制定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逐步在全国推广建设一批功能实用、布局合理、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的“司机之家”。

二、“司机之家”基本功能

“司机之家”建设应当具备餐饮休息、停车安保、宣传教育、配套服务等基本功能,同时应符合消防、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餐饮休息功能。应当具备清洁卫生、价格适宜的休息服务设施,提供全天候的休息服务,满足货车司机停车休息需要。能够提供干净卫生、价格适宜的餐饮服务,在正常供餐时间外,能够提供简单餐饮服务,保障全天候的开水供应。

(二)停车安保功能。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停车位,结合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和监控设施,加强安全巡查。

(三)宣传教育功能。应当设置覆盖党建文化、安全教育、工会知识等内容的宣传栏,配备相关书刊、视频资料等宣传资料,能够通过视频、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四)配套服务功能。应当具备经济、便利的淋浴、洗衣服务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间;应当提供微波炉、爱心药箱、手机充电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司机之家”提供免费WiFi服务,设置便利店、加油站、汽车维修等配套设施设备,开展多样化服务。淋浴、洗衣、公共卫生间、便利店、加油站、汽车维修等服务功能场所应为货车司机和车辆提供全天候服务。

三、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合理优化试点布局,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结合本省货车司机集散特点和服务设施基础条件,指导“司机之家”建设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科学合理选择“司机之家”建设试点。各试点单位要根据试点工作要求,按照“经济实用、节能环保、整洁美观”的原则,综合考虑货车司机使用需求,合理设置各功能区位置和面积,提升人性化服务水平,为货车司机提供舒适便捷、经济实惠的停车休息服务,探索实现“司机之家”可持续运营。

(二)完善服务功能设置,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试点单位在满足“司机之家”建设试点基本功能要求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域特色,加强主题和特色服务建设,促进“司机之家”建设服务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各试点单位要加强经营性项目的专业化、品牌化经营管理,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公开餐饮、客房、淋浴、洗衣、便利店、加油、汽车维修等经营性项目的内容、标准和价格;要保障公益性服务的可持续运作,拓展爱心服务功能,鼓励提供无偿服务,为司机提供便利和温暖;要在显著位置设置监督公示栏,公开服务承诺、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要加强服务设施的日常管养,确保各类设施设备齐全、维护维修及时、功能完好、正常运行,保障服务质量。

(三)加强运营秩序维护,保障运行安全有序。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场地条件及进出车型构成情况,优化停车区域设置,确保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清晰。要完善停车广场照明设施和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保障监控设施设备完好、监控图像清晰完整。要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动机制,加强停车场、食品、饮用水、油品、消防等区域安全防范。要配备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值守,加强夜间巡逻。试点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协调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盗抢车货和偷油等违法犯罪行为,优化货车通行治安环境。

(四)发挥宣传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试点单位要充分利用“司机之家”的有效空间以及视频广播等多种载体,采用图文并茂、生动有趣的方式,大力宣传规范经营、依法装载、安全驾驶、文明出行等政策法规标准,宣扬传播行业正能量,引导货车司机守法经营。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以“司机之家”为载体,组织开展关爱货车司机系列活动,营造关爱货车司机群体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试点跟踪研究,健全完善标准规范。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市场运营实际和货车司机需求,加强对“司机之家”建设营运模式的探索创新,不断优化完善“司机之家”服务功能和运营模式。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监测,指导试点单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服务管理制度,不断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要及时总结梳理“司机之家”建设运营经验,研究制定“司机之家”建设、服务和评价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进一步提升“司机之家”服务质量。

四、时间安排

“司机之家”建设试点工作,从2018年6月开始,至2019年6月结束,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8年6月。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择优选取试点单位,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和时间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实施工作,实施方案于6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

(二)集中建设阶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试点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高质量地完成“司机之家”建设工作,于11月底将“司机之家”建设情况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将向试点单位发布“司机之家”建设的标识标牌规范。

(三)运营服务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开展“司机之家”运营服务,为货车司机提供质优价廉服务,探索形成“司机之家”可持续健康发展模式。

(四)总结推广阶段。2019年5月至6月。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将试点工作情况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专家对试点进行评估验收,并向社会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司机之家”。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细化任务表,迅速部署开展实施工作。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建设服务质量。

(二)完善保障机制。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可对“司机之家”建设和运营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补贴,并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公路服务区文明创建活动等政策,对符合相关要求的试点项目,优先予以支持。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持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技术研究和评估验收工作。

(三)强化宣传报道。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报刊、互联网、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广泛宣传“司机之家”服务功能,营造全社会关爱货车司机群体的良好氛围。要积极鼓励货车司机参与“司机之家”服务监督,共同促进“司机之家”服务能力与水平的持续改善和提升。

未列入试点范围的省份,可参考“司机之家”建设试点要求,组织开展本省“司机之家”建设服务工作。

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孟文戟,电话:010-65293400;中国海员建设工会 刘鸿志,电话:010-68591458。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35724.html

本文关键词: 交办运, 交通运输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办公厅, 司机之家, 建设, 试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