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办字〔2008〕105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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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在统计调查中准确填报登记注册类型,我们编制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现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说 明:

1.凡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的单位,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为股份制企业,并以募集方式筹集资本的,对应160“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对应151“国有独资公司”或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联营”企业按照实际联营情况,对应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按照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对应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或330“外资企业”。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则按照协议,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作为判断依据。

4.“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上市)”按照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的股份比例,对应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双方股份各为50%,则按照协议,以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作为判断依据。

5.“集团”随核心企业判断注册登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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