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运〔2018〕7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
交办运〔2018〕75号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经城市申报、各省初选推荐和专家评审,并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研究同意,确定天津、石家庄、邯郸、衡水、鄂尔多斯、苏州、厦门、青岛、许昌、安阳、襄阳、十堰、长沙、广州、深圳、成都、泸州、铜仁、兰州、银川、太原、大同等22个城市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城市的支持和指导,督促各创建城市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要求,根据评审过程中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细化考核指标和建设任务、明确各项任务项目载体、科学制定工作进度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实施方案经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附电子版光盘)。
二、推进落实示范工程工作任务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督促创建城市加快建立完善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的体制机制和保障措施,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要指导和督促创建城市人民政府落实示范工程建设主体,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围绕完善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推广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普及应用、优化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推广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推进信息互联共享、落实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等重点任务,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探索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新举措、新经验,按期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大示范工程支持力度
交通运输部将对创建城市中符合要求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按照《“十三五”交通运输专项建设规划中期评估调整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给予重点考虑。有关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创建城市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指导创建城市人民政府积极完善配套政策,从配送节点建设、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购置及运营、配送车辆通行便利政策、融资保险、土地、财税等方面对示范工程相关项目给予扶持,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创建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示范工程创建成果。
四、强化示范工程建设绩效考核
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从政策保障、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市场主体、信息化、通行政策、先进组织模式、物流降本增效、节能减排等八个方面,组织专家组对创建城市进行定期督导检查。有关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城市的跟踪督导和绩效评估,及时总结示范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阶段成效,编写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12月20日前,由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示范工程创建时间为2年(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示范建设期末,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商务部组织专家按照《指标体系》要求,结合各创建城市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对创建城市进行验收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络,请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及创建城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本单位一名处级干部作为示范工程创建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010-65292784、65292764(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3日
附件1:城市绿 色货运配 送示范工 程绩效考 核评价指 标体系
附件2:城市绿 色货运配 送示范工 程联系人报 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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