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办〔2018〕20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6-18 17:36:0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



药监办〔2018〕20号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济南航空口岸进口。

二、增加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济南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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