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渔发〔2014〕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农业部关于印发〈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农渔发〔2014〕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渔船用柴油机功率标定,加强渔船用柴油机型谱和标识管理,保障涉及渔船主机功率有关政策的有效实施,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复我部印发的《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我部研究制定了《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渔船用柴油机是船舶航行作业的重要设备,对捕捞强度控制和渔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渔船控制制度和相关管理政策都将渔船主机功率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但由于种种原因,渔船实际功率与铭牌标注功率或证书载明功率不符的情况比较普遍,实际功率大而铭牌标注功率或证书载明功率小(即“大机小标”)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这种现象导致国家统计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不符,影响了渔船控制制度的实施效果,扰乱了渔船管理秩序。贯彻落实渔业法律法规,加强和规范渔船用柴油机监管,对确保国家渔船控制制度顺利实施,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渔船用柴油机的源头管理。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渔船用柴油机厂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船用产品型式认可和检验制度,严禁企业和个人随意更改渔船主机功率、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和铭牌功率等行为。要切实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等有关规定,严厉打击渔船“大机小标”和“小机大标”行为,确保国家渔船控制制度和有关政策的顺利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渔业船舶检验局。
农业部
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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