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医〔2018〕2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塞内卡病毒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塞内卡病毒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为切实做好塞内卡病毒病防治工作,维护养猪业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塞内卡病毒病防治工作的认识
塞内卡病毒病是由小核糖核酸病毒科塞内卡病毒属的塞内卡病毒A(SenecavirusA,SVA)引起的一种主要感染猪的病毒性传染病。该病主要通过接触传播,可以引起猪的鼻吻、蹄部冠状带水泡病变,与口蹄疫、猪水泡病和水泡性口炎等疾病在临床上难以区分。该病主要在加拿大、巴西和美国等国家流行。据报告,该病已传入我国并在局部地区零星散发。各地要充分认识防治塞内卡病毒病的重要性,特别是已经发现该病的省份,更要高度重视,加强防治措施落实,做到早发现、早确诊、早报告、早处置,防止扩散蔓延。
二、及时诊断疫情和报告
各地发现猪出现水泡性病变等临床症状后,应立即采集病料样品,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对口蹄疫、猪水泡病等病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有条件的省份,应使用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以下简称“兰兽研”)提供的诊断试剂进行塞内卡病毒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省份,应将样品送兰兽研进行塞内卡病毒检测。兰兽研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样品来源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疫情快报程序做好疫情报告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
三、严格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各地要监督养殖场(户)对患病猪进行隔离、监控,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染疫场(户)生猪及有关物品要采取限制移动措施,并加强对整个养猪场所的消毒和清洁,防止疫情扩散。发病猪场(户)最后一头病猪康复并经检测合格后,相关生猪及有关物品方可解除移动限制措施。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关注疫情发生态势,指导做好疫情的控制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调整完善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组织开展疫源追溯和疫情追踪等调查工作。
四、夯实防治工作基础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有关单位,按照《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安排,做好塞内卡病毒病监测工作,掌握疫病流行情况;组织对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塞内卡病毒病防治知识、诊断和鉴别方法培训。各有关单位在前期研究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快适用于基层使用的检测技术研究,研发出特异性强、灵敏度高、方便高效的检测诊断方法,做好技术储备。各地要做好基层兽医人员培训工作,加强防治知识宣传,提高从业人员防治意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