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改办函〔2018〕3号《关于明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相应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有关政策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8-06-26 04:46:25

关于明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相应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有关政策的复函



中车改办函〔2018〕3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关于商请明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相应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适用政策的函》(法办函〔2018〕87号)收悉。经商中央组织部及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4号)有关要求,建议一级高级、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比照司局级人员,三级高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比照县处级人员,一级及以下等级法官检察官比照科级及以下人员,执行相应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参照或细化制定本地员额法官检察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有关政策。

特此函复。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代章)

2018年6月7日

 

 

中车改办函〔2018〕3号《关于明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相应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有关政策的复函》

 

 

【文章来源:http://www.sohu.com/a/237456217_184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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