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进一步明确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工作职责,统一管理人工作的文书格式,促进管理人正确履行职务,提高管理人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文书样式的体例
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管理人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四大类共计59个文书样式。各文书样式均包括文书主文和制作说明两部分。文书主文是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制作说明是文书样式的辅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书样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文书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有利于管理人正确制作、使用文书样式。
二、关于本文书样式的文号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文号统一为(××××)××破管字第×号。“(××××)××破管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年份;“(××××)××破管字第×号”中的“××”,应列明破产企业的简称,简称一般为2~4个字;“(××××)××破管字第×号”中的序号“×”,应列明按文书制作时间先后编排的序号。
三、关于文书样式的适用
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需要制作大量的工作文书,涉及的文书样式十分复杂,且在实践中会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下发的仅是其中常用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式,且有的文书样式尚待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后再作补充完善。因此,实践中如遇未列出的文书,可参考这些常用样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变通适用。
请各高级人民法院注意收集辖区内管理人在适用本文书样式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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