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办发〔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
法办发〔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以下简称《样式》)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领会修订和印发《样式》的重要意义。修订和印发《样式》是人民法院贯彻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动国家赔偿工作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客观要求。国家赔偿案件文书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载体,样式统一对于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工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认真组织国家赔偿审判人员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国家赔偿案件文书规范化。《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国家赔偿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文书样本。各级人民法院要集中时间,在本辖区内以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准确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三、要以《样式》的印发为契机,规范国家赔偿案件文书的制作,加强文书的裁判说理,提高国家赔偿案件文书的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样式》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我院于2000年1月11日印发的《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和2004年8月1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同时废止。各级人民法院在《样式》试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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