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法〔2018〕7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6-29 23:59:4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办法〔201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2日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法发〔2015〕126号),扎实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分解和量化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施交通强国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奖惩结合、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直属单位)的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实施评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的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以自评为主、抽评为辅。

第六条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是评价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情况的工具和载体,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部署情况;

(二)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培树情况;

(三)依法履职和转变政府职能情况;

(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情况;

(五)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七)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情况;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情况;

(九)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情况。

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变化进行调整。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的评价工作以《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为依据,实行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参照《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

第八条 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按照内容范围可以分为普遍评价、专项评价。

普遍评价是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被评价单位进行全面性的评价。专项评价是对管辖范围内的被评价单位选择某一方面的指标体系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价。

第九条 评价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查询调阅相关网页、文件、档案、案卷、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暗访活动;

(三)通过书面问卷、座谈会、随机访问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管理对象的意见;

(四)听取被评价单位情况介绍;

(五)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等。

第十条 评价工作查询、调阅的资料应当是原始记录。不得为应对评价而事后制作、补充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信息公开、资料保存等留痕机制。

第十二条 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实行计分制。普遍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分为一级、二级两个层级评价指标,根据法治政府部门建设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确定权重和分值。

专项评价总分根据评价内容确定总分分值和权重。

第十三条 被评价单位在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评价时适当加分或者扣分,加分、扣分最多分别不超过100分:

(一)受到国家级、省部级表彰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被中央主流媒体正面或者负面宣传报道的;

(三)承担交通运输部试点工作或者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完成质量较好的;

(四)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

(五)在行政执法人员考试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不按要求完成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部署、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力,问题较为突出的。

第十四条 抽评工作结束时,评价工作组应当向被评价单位当面反馈评价初步意见。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价工作组应当对异议及时处理。

评价工作组应当在评价工作结束后向被评价单位正式反馈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实施评价结果通报制度。通报内容包括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主要成绩、先进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评价结果等。

第十六条 经评价成绩突出、进步较大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在评价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予以督导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被评价单位应当根据评价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4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评价单位。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在申请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当统筹安排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交 通运输法 治政府部门建设评 价指 标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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