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29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7-04 00:17:33

认监委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2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确保电动自行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实施,认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1号)开展从事相关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指定需求


通过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摸底和调研,电动自行车领域指定不超过6家认证机构,指定不超过25家实验室,相关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机构地域不限。

二、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使用;

(二)优先考虑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检测工作的机构和承接过CCC认证电动摩托车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机构;

(三)优先考虑指定在电动自行车产业集中地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方便企业进行产品认证;

(四)优先考虑指定电动自行车检测认证一体化的机构,提升机构的“一站式”服务能力;

(五)对于不具备“无线电骚扰特性检验项目”检测能力的原承担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允许其将“无线电骚扰特性检验项目”分包给具备该检测项目资质的CCC指定实验室,相应实验室应在申请材料中提交分包协议及分包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

三、指定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或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20份以上;

2.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上述条件并有申报意愿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1.本次指定采取网上填报和寄送纸质申请书并行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地址:http://cccxzsp.cnca.cn/aasp;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认监委认证监管部,邮编:100088。

2.申请机构应于2018年7月12日17:00前(以收到时间为准)提交网上申请,并将纸质申请书寄送认监委。

3.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4.为保证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门报送纸质申请书,寄送材料建议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

(二)认监委按照指定程序开展指定工作并作出指定决定,并于2018年8月1日前公告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方式

联系人: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关钧文

电话:010-82262674



 

认监委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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