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规发〔2011〕16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规发〔201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我局制定了《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林 业行业标 准制修 订经费管 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经费是指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标准经费由国家林业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局计财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经费拨付,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局科技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组织计划项目和年度经费预算的实施,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 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安排,整合协调。明确和规范经费支出范围,科学合理安排经费,保障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标准经费重点用于制修订强制性林业行业标准和基础类、通用方法类、公益类推荐性林业行业标准,原则上实行成本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制修订产品类推荐性行业标准主要实行定额补助,并逐步转向市场,由企业和社会出资承担。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标准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林业行业标准任务承担单位一般为林业行业的相关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机构和企业等。
第二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等。
(四)标准样品的研制、复制。
(五)标准的技术审查、审批、发布和公告。
(六)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标准的宣传、推广和英文版翻译。
(八)标准复审。
(九)与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
(一)资料费:制修订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制修订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制修订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损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制修订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制修订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公告费、印刷费: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宣传推广费: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与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制修订标准计划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由局科技司在4月底以前统一发布下一年度林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指南,实行公开征集制度。
第八条 林业行业的相关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机构和企业等,根据林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局科技司申报制修订林业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
第九条 “一上”预算。局科技司根据当年的林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指南,对制修订林业行业标准项目建议申报书进行审查、征求意见、协调和汇总,形成年度制修订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报局计财司审核后纳入国家林业局“一上”预算上报财政部。
第十条 “一下”预算和“二上”预算。局计财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下达标准经费“一下”控制数,由局科技司调整编制标准经费“二上”预算,经局计财司审核后纳入国家林业局“二上”预算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批复预算。局计财司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预算,15日内批复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标准经费预算。对地方单位等非所属预算单位承担的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及预算,由国家林业局根据本级部门预算批复情况批复下达,各地方主管单位应于接到国家林业局下达预算的15日内批复下达所属项目承担单位标准经费预算。
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标准经费一次性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使用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标准经费进行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制修订标准计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严格组织管理。
(二)标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并保证专款专用。
(三)标准经费要与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局计财司和科技司报送标准经费使用报告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全文废止,最新:财预〔2016〕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加强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标准经费及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项目计划需要调整,应当按规定提出申请,报国家林业局按程序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被撤销或中止的,标准经费作为结余资金由国家林业局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任务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局科技司,由局科技司按规定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八条 局计财司、科技司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检查、监督与罚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请拨标准经费预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相关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的及时开展和实施。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标准经费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经检查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采取停止拨付剩余项目资金、追回被截留挪用资金,以及取消相关单位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相应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局计财司、科技司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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