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防止裂谷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8号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裂谷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8号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肯尼亚和南苏丹暴发裂谷热疫情,截至2018年6月21日,肯尼亚共报告54例,死亡11例;南苏丹共报告31例,死亡4例。为防止裂谷热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上述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有发热、肌痛、关节痛、头痛、颈项强直、畏光、食欲不振和呕吐等症状,入境时应当进行卫生检疫申报,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和医学排查等工作。海关对发现有上述症状的入境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入境后6天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
二、来自上述国家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快件等必须接受海关实施的卫生检疫,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对查验发现有活体蚊虫或蚊幼虫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处理。
三、口岸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实施的口岸卫生监督。
四、前往上述国家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旅行中应增强防病意识,避免接触感染动物的血液、体液、器官,避免食用未煮熟的肉、奶等食物,避免蚊虫叮咬,发现有相关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
五、裂谷热是由裂谷热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病,可通过直接接触感染动物的血液、体液、器官或食用未煮熟的肉、奶等食物传播,也可通过蚊虫叮咬传播,潜伏期为2至6天,临床表现为发热、肌痛、关节痛、头痛等症状,部分患者可出现颈项强直、畏光、食欲不振和呕吐,重症患者会出现视力下降、剧烈头痛、嗜睡、昏迷、黄疸、呕血、便血等,严重者可导致死亡。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6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