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财〔2018〕6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贷款贴息试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13 02:02:3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贷款贴息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为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应用实施,帮助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问题,我部将以直报系统为载体开展贷款贴息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和条件

贴息对象为在直报系统中成功获得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直报系统中的认证用户,并准确及时填报生产经营信息;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贷款机构在直报系统中据实完成贷款申请、响应、尽调审核、放款全过程记录;

(三)属于规定贴息期内的新增贷款,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利息;

(四)贷款资金应用于粮食生产和发展种养规模化生产,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五)申请贴息的贷款未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支持。

二、适用期限和标准


(一)适用期限。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

(二)贴息标准。一是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贴息,且单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是优先支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并按贴息率上限补助。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各级财政贴息资金不得超过其相应支付的利息。

三、资金拨付程序

(一)下达额度。我部财务司根据各省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通过直报系统成功发放贷款金额、认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等因素测算各省贴息资金额度,于2018年10月30日前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签订委托任务书后拨付资金。

(二)贴息申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直报系统提交贴息申请,并上传相关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以及申请贷款主体的银行卡账号信息。

(三)兑付资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下达资金额度、规定期限内新型经营主体实际付息金额等因素,核算贴息率,审核逐户贴息资金,在直报系统中按规定程序公示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相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账户。

(四)总结评价。省级农业农村财务部门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就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评价,并报我部财务司。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作。省级农业农村财务部门会同经管等部门负责贴息管理工作,共同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细化贴息办法,保障该项试点有序推进,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实惠。

(二)严格审核把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合作的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信息和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严防虚报冒领等行为。确定的贴息对象及金额要在直报系统中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对直报系统贷款贴息工作的宣传,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在直报系统中注册认证、直报信息、申请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费用低廉、方便快捷的贷款产品和服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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