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经〔2018〕1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
农办经〔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的指标说明
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总表、汇总表中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等指标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相关指标名称相同,指标解释与其一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所有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土地,按照土地调整划定的工作范围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
“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填报除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之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如果村庄内部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等无法在自然资源部门获取数据,可在“其他建设用地”中填列。
2.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总表、汇总表中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指标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没有,分别对应其“沟渠”和“坑塘水面”指标。
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的格式调整
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1(农用地)(农清明细18-1)中,将“待界定农用地”调整到附报中。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1、附件3。
2.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2(建设用地) (农清明细18-2)中,将“其他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他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合并成“其他建设用地”,并将“待界定建设用地”调整到附报中。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2、附件3。
3.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3(未利用地、林木) (农清明细18-3)中,将表头改为“(未利用地、附报)”;表内各指标进行调整,按照未利用地合计、附报两类填报。“附报”指标下设:(一)“四荒”地: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清查核实情况;(二)待界定土地:填报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所有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清查核实情况;(三)林木:填报农村集体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清查核实情况。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3。
4.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农清明细20)、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农清汇02),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4、附件5。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1.长期投资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7)中,将“投资形式”拆分成“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两列,按照类别依次填列。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6。
2.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1(经营性固定资产)(农清明细08-1)、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2(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农清明细08-2)中,增加“类别”一列,按照“房屋建筑”“机器设备”“其他”三类分别依次填列。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7、附件8。
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1(经营性固定资产)(农清明细08-1)中,增加“附报:固定资产清理账面数、固定资产清理核实数”填报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清理合计数。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7。
3.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2(非经营性在建工程)(农清明细09-2)中,将“建筑面积”改为“占地面积”。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9。
4.“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和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等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1)按照负债类科目拆分为“短期借款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1-1)”“应付款项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1-2)”“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1-3)”三张清查登记表,分别填列。
5.资产负债表(农清明细19)调整为资产负债表(组织类)(农清明细19-1)、资产负债表(全资企业类)(农清明细19-2)、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农清明细19-3)。其中资产负债表(组织类)(农清明细19-1)反映乡镇、村、组不同层级集体经济组织本级清查前后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资产负债表(全资企业类)(农清明细19-2)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全资企业清查前后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农清明细19-3)反映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企业合并报表后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
资产负债汇总表(农清汇总01)也相应调整为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农清明细01-1)、资产负债汇总表(全资企业类)(农清明细01-2)、资产负债汇总表(合并报表)(农清明细01-3)。将资产负债表(组织类)(农清明细19-1)、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农清明细19-3)、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农清明细01-1)、资产负债汇总表(合并报表)(农清明细01-3)内“其中:政府拨款等形成资产转入”指标名称改为“其中:政府拨款等形成资产转增资本”。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10至附件15。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资源性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主动与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沟通,从全国土地调查资料、不动产登记档案中获取相关数据,组织填写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并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做好清查数据的审核校验工作,确认无误后逐级汇总上报。
附件:【点击下载】
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1(农用地)
2.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2(建设用地)
3.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2(未利用地、附报)
4.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
5.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
6.长期投资清查登记表
7.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1(经营性固定资产)
8.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2(非经营性固定资产)
9.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2(非经营性在建工程)
10.资产负债表(组织类)
11. 资产负债表(全资企业类)
12. 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
13.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
14. 资产负债汇总表(全资企业类)
15. 资产负债汇总表(合并报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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