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8〕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17 23:39:49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1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 圃执行《政府会 计制度-行政事 业单位会 计科目和报 表》的补 充规定
2.关于国有林场和苗 圃执行《政府会 计制度-行政事 业单位会 计科目和报 表》的衔 接规定
财政部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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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38776.html
本文关键词: 财会, 财政部, 国有, 林场, 苗圃, 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 事业单位, 会计科目, 报表, 补充, 衔接, 规定, 通知